红河州国土资源局2001年12月28日,中共红河州委、红河州人民政府(红发200132号)文件,决定:“在土地管理局的基础上组建国土资源局。经贸委原承担的矿产资源管理、建设局承担的测绘管理、计委承担的国土规划、国土整治等职能也划归国土资源局。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对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实行业务领导;拟定本州有关国土资源的政策措施和办法并组织实施;依法负责有关行政复议。
(二)组织编制红河州国土资源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及年度计划,并依法监督实施;指导审核县市国土资源规划;参与申报国务院、省政府以及州审批的城镇总体规划审核;承办国家和省立项建设项目的用地预审报件;组织开展国土资源有关科学技术的研究合作与交流。
(三)监督检查红河州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和国土资源规划执行情况;依法保护国土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并组织调处重大权属纠纷,依法查处重大违法案件。
(四)拟定红河州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组织实施农地用途管制和基本农田保护;承办需报国家、省批准或州批准的农用地转用、征地、土地开发整理及移民工程用地的审查、汇总、报批工作;指导并监督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开发耕地工作。
(五)拟定红河州地籍管理、测绘行政管理办法并按规定实施;组织土地资源和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负责土地确权、城乡地籍、土地登记发证等工作;承担申报国务院、省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审查及土地勘测定界审查验收工作。
(六)组织实施红河州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交易工作;建立国有土地收回、收购和储备制度;规范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组织实施土地定级、基准地价、标定地价测评;按规定对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进行初审或审批。
(七)组织红河州内除分散、零星、小规模矿产资源储量和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粘土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工作并负责认定;负责本辖区内小型及其以下的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工作;负责压覆矿产储量的初审;查处不按规定进行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的行为。
(八)负责红河州地质勘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协助调查辖区内矿业权设置情况,帮助协调解决地质勘查项目涉及的土地占用、青苗赔偿问题;调处或协助调处采矿权权属纠纷,组织查处无证勘查、越界勘查、非法转让采矿权,非法进入勘查区采矿行为。保护合法探矿权,维护探矿权人的合法权益。
(九)依照发证权限组织对矿山企业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审查,按规定权限参与采矿权招标、投标的有关管理工作;依法负责划定矿区范围、采矿权申请的报批、颁发采矿许可证;依法办理采矿权变更、延续和注销登记等管理工作;依法收缴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使用费;协助上级机关办理划定矿区范围,采矿权授予及转让申请的初审;负责辖区内矿产资源补偿的征收管理工作;依法调处辖区内采矿权属的争议和纠纷,组织查处无证开采,越界开采和破坏浪费矿产资源等违法行为,维护合法的采矿权益,组织矿产开发和保护监督管理制度的实施。
(十)拟定红河州地质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做好地质灾害调查、监测和群测群防系统建设;组织或配合实施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督矿山环境的恢复与治理;组织专业单位开展地热、矿泉水资源评价、监测,并对开发利用实施监督管理。
(十一)参与拟定红河州国土资源有关财经政策,对国土资源有关费用的征收、使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国家和省拨给的国土资源专项资金;制定本辖区内国土资源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并组织实施。
(十二)承办红河州委、红河州政府和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